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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018-03-19 admin Comments 0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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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018-03-19 admin Comments 0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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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8-03-19 admin Comments 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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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九修改)

2018-03-19 admin Comments 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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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

2018-03-19 admin Comments 0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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