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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女子提供银行卡助转移诈骗资金获不起诉

2026-01-10 大律师 Comments0

案情回顾:从银行卡到投案自首

2023年8月22日,重庆渝北区的陈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牟利将自己名下的广西崇左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她通过取现方式,帮助转移了共计4.8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这笔资金包含了受害人殷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来的3.9万元。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重庆渝北女子提供银行卡助转移诈骗资金获不起诉

案发后,陈某某于2023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她的亲友代为退赔了殷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3.9万元。这让她在后续审查中获得了积极评价。

法律要点: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确实构成了犯罪行为。但检察院审查认为,她的犯罪情节轻微。具体量刑情节包括: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此外,她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最终,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检察院决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从犯、悔过表现的宽大处理原则。

启示:防范电信诈骗从自身做起

此案提醒大家,提供银行卡或协助转移不明资金,可能触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建议普通人提高警惕,不参与任何可疑交易。若已涉案,及时投案自首并退赔,能争取从宽处理。重庆渝北检察院的决定,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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