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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忠县的长江支流边,一位女子因捕捞小龙虾卷入法律纠纷,却因情节轻微最终获不起诉。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底线,以及司法从宽处理的温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故事背后的法律逻辑。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7年生)携带8副虾笼来到忠县复兴镇西流村西流吊桥下的长江西流河汊水域,准备捕捞小龙虾。由于饵料不足,她实际只用了4副虾笼。没想到,当场被民警查获,扣押了渔具和4只小龙虾(总重0.095千克)。这些小龙虾后来被放生,而虾笼被认定为“密眼网”,属于禁用渔具。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并自愿参与增殖放流活动。证据包括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黄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事实清楚。
黄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本案中,情节轻微,仅捕获少量小龙虾,未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她有认罪认罚情节(《刑诉法》第15条),如实供述罪行(《刑法》第67条,坦白可从轻),并自愿增殖放流(酌定从轻)。综合这些,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遂依《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不起诉案提醒我们,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绝非小事,但司法注重情节与态度。对于初犯、悔过的行为,法律给予从宽空间。同时,呼吁大家遵守水产保护法规,共同守护母亲河。黄某某可于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但本案已体现人文关怀。
(本文基于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53号文书,旨在普法。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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