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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家名为重庆**汽车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在重庆南岸区成立,表面上推广“轻松付”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实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宋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组建团队包括业务员和面签员,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便是其中一员。她负责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帮助公司完成12起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54.96万元。
公司人员声称这是**银行的低息无抵押贷款,甚至用公司场所的银行标识和员工正装制造正规假象。实际操作中,他们隐瞒高额砍头息(一次性收取三年利息)、保证金等费用,不让客户仔细阅读合同。贷款发放后,若客户逾期,公司就通过GPS定位窃取车辆,强迫一次性还款或将车转租他人。全案涉及59名被害人,诈骗金额高达266万元。
申某某底薪3000元,每签一份合同提成20-25元。她主要在面签环节,让客户快速签名、不许细看合同,并指导客户在银行回访时谎称贷款用于租车。她的行为虽符合诈骗罪构成,但仅起辅助作用,未参与核心诱骗或暴力讨债。2019年10月,她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构成犯罪。但本案对申某某适用从轻原则:《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她犯罪情节轻微(仅辅助、金额非主责),加上自首(《刑法》第67条)和认罪认罚(《刑法》第37条),无需判处刑罚。
检察院审查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包括合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充分证实事实,但综合考量其次要作用和悔过态度,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追究。
此案提醒公众,贷款时须仔细阅读合同,警惕砍头息和虚假宣传。同时,从法律角度,从犯并非逃避责任的借口,但若情节轻微且积极悔改,可获宽大处理。普通人签约前多咨询专业人士,能有效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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