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2020年7月8日晚,重庆市秀山县一家公司的办公室里,员工田某甲和田某乙因投标标书制作问题发生争执。口角后,两人被同事劝开,但田某甲心有不甘,从厨房拿来菜刀,在门外敲门窗。田某乙上前阻拦,两人扭打起来。田某甲用刀砍伤田某乙头面部,造成轻伤二级;田某乙则用拳头打伤田某甲的面部和眼部。
案发后,田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人作为同事,很快达成和解协议,田某乙表示谅解,不追究刑事责任。警方鉴定确认田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田某甲无前科。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田某甲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断情节轻重时,综合考虑损伤程度(轻伤二级,相对较小)、作案动机(酒后偶发工作纠纷,主观恶性小)、是否初犯(田某甲无前科,属初犯偶犯)、赔偿和解情况等。两人和解修复了社会关系,田某乙明确要求不追究。
田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67条自首规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同时,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他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两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据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田某甲不起诉。
此案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偶发矛盾导致的轻微伤害,若行为人积极自首、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免于刑罚。这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纠纷,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但需注意,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仍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普通人应理性处理冲突,维护人身安全。
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自诉。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