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重庆万州一家药业公司制剂车间主任吴某某在生产“大活络丸”时,发现贵细药材人工麝香和体外培育牛黄库存不足,无法按标准足量采购。他向上级汇报后,董事长龚某某指示少投原料。吴某某据此将标准投料量大幅下调:原本每30万丸需3030g人工麝香和910g体外培育牛黄,实际仅投25.8g和31g。公司共生产51批次伪劣产品,共126万余盒,销售至全国多地,非法获利超833万元。

仓库保管员发现异常后,上报领导,董事长要求伪造进购和生产记录。公司被查后,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但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
2020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无法充分证明涉案药品属于不合格或劣药;也缺乏证据显示吴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不起诉。
这提醒我们,刑事案件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有初步嫌疑,若核心证据链不完整,就不能贸然起诉。吴某某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申诉。
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可入罪。金额越大,刑期越重:5-20万二年以下;20-50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50-200万七年以上;200万以上可达无期。罚金为销售额50%-200%。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更严重,针对药品。劣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如《药品管理法》第98条)。若造成严重危害,3-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或无期。劣药包括含量不足、污染、过期等。本案涉嫌少投贵药材,可能构成成分不符合标准,但证据不足未定罪。
药品生产严禁假劣,《药品管理法》禁止未获批准生产,并定义假药劣药。企业“偷工减料”风险极高,易触刑责。
此案虽不起诉,但暴露药企管理漏洞:领导指示违规、伪造记录。普通读者需知,药品安全关乎健康,消费者可通过药品监督部门举报。企业应加强合规培训,避免“指令式”违法。证据不足救了吴某某,但公司整体责任仍需追责。这类案件强调证据在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醒从业者守法底线。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