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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长寿区,一起涉及煤炭贸易的行贿案引起关注。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为确保供应给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质量,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员工刘某某向对方技术中心工人易某某和张某某送去总计74.59万元的好处费。目的是控制煤炭水分,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刘某某,1986年生,系商贸公司员工,于2019年5月24日在渝北区被捕,后取保候审。
长寿区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讯问刘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这成为关键因素。证据包括银行记录、合同、相关人员供述等,事实清楚。
本案核心是《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罚金,直接责任人如刘某某依个人情节处罚。同时,《刑法》第30条、第31条强调单位与责任人共同承担。
检察院认定公司行为符合单位犯罪,但刘某某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允许对情节轻微者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案标准(公安部、最高检规定)为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但本案注重认罪认罚和实际危害。
此案提醒企业,在竞争中避免行贿风险。刘某某虽逃脱刑罚,但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不起诉决定可申诉,体现了程序正义。对于普通读者,这说明法律不是一刀切,主动认罪可获从宽处理。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合规,防范类似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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