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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以讲课形式宣扬“手机数字”“生命密码”等伪科学内容,诱骗受害人购买“太岁包”“金字塔”等物品,谎称能改变命运。窦某某,女,1974年生,大专文化,无业,2016年7月被李某某骗走8600元后,竟被发展为“代理”。她随后将易某某和吴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导致两人分别被骗15400元和8600元,总计24000元。
2020年4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窦某某到案,她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警方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退查补充后,最终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但情节特殊。
诈骗罪认定: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窦某某参与诈骗24000元,数额较大,但她仅起介绍作用,非主犯。
从犯地位:《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窦某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
自首与认罪认罚: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视为自首(《刑法》第67条),可从轻或免刑。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刑诉法》第15条),依法从宽处理。
情节轻微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获谅解,无需判刑(《刑法》第37条)。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此案警示:诈骗往往以“投资”“改运”为幌子,层层发展下线。普通人若被骗后参与传播,可能触犯刑法。即使是辅助角色,也可能承担责任。但法律注重情节:自首、认罪、赔偿可获从宽。建议遇疑似诈骗,及时报警,避免成为帮凶。
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被不起诉人可申诉,受害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或法院自诉。此案彰显司法人性化,鼓励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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