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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8日晚,重庆市巴南区一餐馆内,李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饭后,他心存侥幸,驾驶小型客车搭载朋友沿巴滨路、南滨路行驶。21时30分左右,在南岸区南滨路鹅公岩大桥下设卡检查时,李某某被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显示97mg/100ml,随后抽血检验确认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后,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其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本案中,李某某酒精含量100mg/100ml,明确触犯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检察院强调,判断情节轻重需综合考量:作案动机、酒精含量高低、行驶路段与距离、是否初犯、是否肇事等。
李某某虽饮酒后驾车,但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刚过立案标准),行驶在非高峰时段的普通路段,未造成事故,且系初犯、无从重情节。这些因素使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允许检察院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李某某如实供述(《刑法》第67条第三款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宽处理),并真诚悔罪。综合这些,检察院认定无需刑罚,仅需行政处罚或训诫即可。
证据链完整,包括户籍资料、证人证言、供述、现场笔录及鉴定报告,支持不起诉决定。
此案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绝不能侥幸。初犯、主动认罪可获从宽,但不等于免责。行政上仍可能吊销驾照、禁驾5年。希望通过这个重庆案例,更多人引以为戒,安全出行。假如类似情况,及时悔过或可避免牢狱之灾,但预防胜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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