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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晚,重庆市万州区一名大专在读生徐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搭载两名朋友从万达金街出发前往移民广场。刚开出约百米,他就撞上了道路中间的护栏,还擦挂了对向行驶的出租车。事故虽未造成严重伤亡,但出租车乘客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103mg/100ml。随后,提取的静脉血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以上)。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赔偿出租车车主4000元。万州区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这起案件中,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第二项规定,即醉酒驾驶。但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徐某某积极赔偿,并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这些情节符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第67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因此,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处罚。
这起不起诉案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醉驾等情节较轻的案件,如果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不仅能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免于刑责。普通读者需警惕:酒驾零容忍,血醇超80mg/100ml即醉驾,切勿心存侥幸。案件证据包括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供述和鉴定报告,充分证明事实清楚。
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这提醒大家,法律保护悔过自新者,但安全驾驶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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