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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凌晨,重庆市江北区一名男子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鎏嘉码头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五简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25.3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符合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1.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谭某某的血醇含量明确超标,行为已触及刑法红线。
2. 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检察院审查发现,谭某某醉酒程度不深,事发非高峰时段,驾驶距离短,未引发交通事故,且为初犯。这些因素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3. 从宽处理的情节:谭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者依第37条可免刑。《刑诉法》第15条支持从宽处理。
4.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醉酒驾驶虽是零容忍,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刀切。情节轻微、积极认罪可获不起诉,避免刑事记录。但这不是鼓励酒驾,而是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仍将跟进。普通司机应引以为戒,安全驾驶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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