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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贷款诈骗案不起诉决定解读

2026-01-31 大律师 Comments0

案件背景:虚假贷款引发的诈骗疑云

在重庆市南岸区,一家名为*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公司打着低息、无抵押贷款的旗号,吸引了不少急需资金的市民。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王某丁经公司业务员成某某介绍,相信能以月息9厘3贷到16.8万元,便签订合同并缴纳了17434元作为审查费和服务费。然而,贷款从未落地,公司关门大吉,人员失踪。这起事件牵扯出一伙涉嫌诈骗的犯罪集团,核心成员如魏某某等人已被判刑。

重庆南岸区贷款诈骗案不起诉决定解读

检察院审查过程:证据层层把关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将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先依法告知成某某的权利,讯问当事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查全部证据。起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后,案件于11月21日重新报送,但检察院仍认为证据链不完整。

关键证据显示:公司培训时未明确告知业务员不办理贷款;成某某仅负责电话联系客户,未参与面谈和签约;她仅完成一单业绩,并辩称不知公司诈骗,直至贷款失败和同事提醒才生疑。虽然她在联系王某丁时冒用银行身份,但无法证明她主观上明知公司是骗局并故意诱导缴费。

法律要点:诈骗罪的认定与不起诉条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需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成某某案中,检察院认定无法证实其主观故意,即明知公司不办贷款却仍联系客户骗取诚意金和审核费。这不符合起诉条件。

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检察院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本案已退回一次,二次审查后证据仍不足,且无再次补充必要,故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二款,检察长批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2月19日)。

被害人救济与启示:防范诈骗从辨识开始

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王某丁,若不服,可在7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或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提醒公众:贷款需警惕高息低门槛承诺,选择正规渠道,避免缴纳不明费用。成某某案也凸显司法公正,对证据严格审查,避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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