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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晚,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喜糖酒店,一场普通的聚会后,游某甲(男,1987年生)饮酒驾车载着三位朋友上路。车行至巴国城后门附近时,被民警拦下。酒精呼气测试显示92mg/100ml,随后抽血鉴定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99.8mg/100ml。这已超出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以上),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饮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游某甲的酒精含量99.8mg/100ml,明确触及红线。检察院审查的证据包括户籍信息、驾驶证、证人陈某某证言、游某甲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楚。
尽管事实成立,但检察院认为游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法律对初犯、悔罪表现好的从宽处理原则,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追究。
本案通俗易懂地说明,酒驾虽严重,但并非一刀切。首次轻微情节、积极认罪可获不起诉机会,却也警示每位司机:酒后莫开车,安全第一。重庆九龙坡检察院的决定,不仅维护了法律公正,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如果你遇到酒驾风险,记得代驾或公共交通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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