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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晚,重庆市江津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从金科世界城小区出发,沿鼎山大道向慈云镇方向行驶。途中在江津长江大桥南桥头路段,他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102mg/100ml,随后抽血检验确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远超危险驾驶罪的醉酒标准(80mg/100ml以上)。
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这起看似普通的醉驾案件,最终由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钟某某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驾级别,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包括物证照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和钟某某供述等,事实清楚。
然而,检察院认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不起诉。这避免了不必要的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案提醒驾驶员,酒驾醉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无论摩托车还是汽车,一经查获均将面临刑事责任。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醉驾,可能判处拘役或管制。但如本案,初犯、情节轻微并主动认罪,可获不起诉机会。普通民众应引以为戒,切莫酒后驾车,以免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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