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2020年8月5日晚,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御临河水域,一名男子黄某某与同伴佘某某密谋,在禁渔区使用网目仅5.76厘米的刺网非法捕捞。结果,他们只捕到73.63克鲫鱼等小鱼,却不幸被民警当场抓获。渔具和渔获物被扣押,后渔获物被掩埋处理。这起看似不起眼的“偷鱼”事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引发了法律的介入。
检察院审查查明,黄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触及底线。证据包括抓获经过、扣押决定、渔具鉴定、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黄某某供述以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这些铁证如山,证明了违法事实。但关键是,捕获量极少,仅73.63克;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缴纳1000元生态修复金,态度良好。
根据《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针对在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的严重行为,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渔获物少、主动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情节轻的违法者给予机会,避免“一刀切”。
这起不起诉决定虽是“幸运”,却敲响警钟。禁渔期是为鱼类繁殖设的“红线”,违规捕捞不仅破坏生态,还可能酿成刑事责任。普通渔民应牢记:小鱼虽少,违法不小。建议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弥补,但最好从源头遵守法规。黄某某可于收到决定后7日内申诉,但本案已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