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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合川区居民陈某某从丈夫李某某口中得知,有人许诺给李某某工程项目,但需提供村民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于虚报土地补偿款。陈某某为帮丈夫拿到工程,与李某某商量后,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建议用李某某前妻杨某某的资料。李某某将这些信息交给他人,后者虚构陈某某拥有土地的事实,申报合川区火车站项目临时用地补偿。2016年春节后,陈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支取了31263.36元。
2019年6月4日,陈某某接到警方电话,明知调查其诈骗事实,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过程。同年8月,她退还全部赃款。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事实清楚,但证据显示其行为属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本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检察院综合考量多重从宽情节:一是自首(《刑法》第67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免除处罚;二是从犯(《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从轻或免除;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从宽处理;四是情节轻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此外,她积极退赃,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不起诉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这体现了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原则,鼓励自首悔罪,避免“一刀切”惩罚。
此案提醒普通人,帮忙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卷入诈骗,切勿轻信“工程许诺”。同时,显示自首、退赃等积极行为能争取从宽,体现了中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类似轻微诈骗,检察机关可不起诉,促进行为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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