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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1日晚,重庆市南岸区刘某某在餐馆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员工离开。途中,他被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13mg/100ml,血液检测为102.9mg/100ml,确诊醉酒驾驶。警方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此规定,但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且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表现出坦白和认罪认罚态度。
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刑诉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从宽处理原则,也参考了《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如实供述从轻规定,以及《刑诉法》第15条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此案虽不起诉,却敲响警钟:醉酒驾驶(酒精含量≥80mg/100ml)是刑事犯罪,摩托车也属机动车,一经查获后果严重。刘某某幸免刑罚,得益于主动认罪和情节不重,但公众应引以为戒,切勿酒后驾车。法律强调预防,建议驾车前量力而行,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避免酿成大祸。
此解读基于渝南检刑不诉〔2020〕1060号不起诉决定书,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如遇类似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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