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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中午,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的孙某某在一家饭馆吃完饭喝了酒。下午2点半,他骑着二轮摩托车从太平镇出发,沿着319线行驶。途中,在北门裱褙街高架桥处,他被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88mg/100ml,随后在医院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6mg/100ml。这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事故,也可能面临拘役或罚金。孙某某的酒精含量81.6mg/100ml,刚好超过门槛,警方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有坦白情节,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允许对这类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孙某某的案子符合这些条件,因此于2020年10月27日被决定不起诉。他可在7日内申诉,但本案已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酒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即使是轻微超标,也可能触犯刑法。孙某某幸获不起诉,得益于积极配合和情节轻微,但并非所有酒驾都能如此。建议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法律虽有灵活性,但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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