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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深夜街头,一辆小型客车因酒精影响追尾另一辆轿车,司机被测出醉酒状态。这听起来像是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起发生在2018年的醉驾事故,为什么最终不了了之?让我们通过这起不起诉决定书,一探究竟。
2018年11月2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杨某某酒后驾驶鲁GR****小型普通客车,从金禾丽都小区出发,途经东水门大桥、内环快速路,到达重庆市南岸区茶园下道。随后,在玉马路梨花大道路口,杨某某的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渝A3****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10mg/100ml。进一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这本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情形,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19年4月2日将案件移送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告知杨某某诉讼权利,讯问其本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然而,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于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9日重新移送起诉。
尽管如此,检察院再次审查后,仍认定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本案中检察院强调证据不足。这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如果事实链条有缺口,即使初步认定醉驾,也可能导致不起诉。
《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慎重原则,避免冤错案。杨某某可于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但本案已于2019年6月3日作出。
这起重庆南岸醉驾案虽以不起诉告终,却敲响警钟:酒驾危害巨大,法律严惩不贷。但司法过程注重证据,任何疑点都可能影响定罪。司机朋友们,切记酒后莫驾车,安全第一。更多类似案例,欢迎关注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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