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在重庆市大足区,一位年近63岁的农村妇女李某甲,因儿子黄某甲的养猪场资金短缺,帮助儿子多次盗窃人行道上的青石板铺设地板。2020年3月至4月,他们共盗窃1916块青石板,价值9053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李某甲作为母亲,仅在两次行动中帮忙搬运石板,并非主犯。案发后,她主动投案,并与同伙修复现场,获得被害单位龙水镇政府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即为'数额较大'。本案中,李某甲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盗窃公共设施的石板,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但李某甲的涉案数额相对较小,仅为从犯,受母子亲情影响,主观恶性低。她是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并参与退赃退赔、修复现场,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因素综合考量,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67条认可自首情节同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及第290条支持对情节轻微、达成和解的案件不起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数额较大但认罪悔罪、退赃、被害谅解等情形,可不起诉。本案经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等一致同意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虽严,但注重情节与悔改。对于家庭成员间的从犯行为,如果积极弥补损害,自首认罪,可获宽大处理。但盗窃公共财物绝非小事,提醒大家在经济困难时,寻求合法途径,避免触法。类似情形下,及早投案、赔偿,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