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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凌晨,重庆市黔江区任某某在KTV唱歌后饮酒约6瓶啤酒,独自驾车离开火锅店。行驶至解放路新华书店路段时,被交巡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显示118mg/100ml,随后抽血检验确认血醇含量112.7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80mg/100ml)。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任某某被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通常处拘役并罚金。本案中,任某某的行为符合该罪要件,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关键在于,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这符合《刑法》第37条(情节轻微可免刑罚)和第67条第3款(坦白可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第177条第2款允许对情节轻微案件不起诉。
检察院确认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任某某对事实无异议。鉴于其坦白、认罪且无严重后果,决定不起诉。这不是无罪,而是免除刑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检察院可建议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或罚款。任某某若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
本案提醒广大司机,酒驾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严惩。但若主动坦白、认罪,可争取从宽。普通人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此解读帮助大家理解法律边界,避免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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