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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不仅是交通违法,更是刑事犯罪。可在重庆綦江的一起案件中,醉驾者却因情节轻微而逃过刑罚。这听起来有点意外?让我们来拆解这个不起诉决定书,看看法律如何平衡惩戒与宽容。
2019年12月10日晚8点多,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的逢春煤矿大门口,一场例行酒驾检查拉开帷幕。被不起诉人毛某某,51岁,无业男子,刚喝了酒就骑着渝D开头的两轮摩托车上路。从石壕镇白岩回头线往镇上行驶时,他被交巡警支队的民警拦下。
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16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80mg/100mL)。随后,毛某某被送往医院抽血化验。几天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报告:血液乙醇含量114.8mg/100mL,确诊醉酒驾驶。毛某某到案后,对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拘役并处罚金。毛某某的行为明显触犯了这条红线,证据链完整,包括户籍信息、证人证言、供述、检测单和检验报告。
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37条,这种情况可以不判处刑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1日,綦江区检察院正式宣布对毛某某不起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醉驾罪行虽重,但法律并非一刀切。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能争取从轻处理。但对普通人来说,最好的防范就是滴酒不沾上路。数据显示,醉驾事故频发,危害巨大。希望这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安全驾驶,从我做起。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可参考此案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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