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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早上,重庆市丰都县的秦某某在龙孔镇一家餐馆吃早饭时,喝了3两白酒。饭后,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途中在龙孔中心校路段被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测试显示91mg/100ml,随后抽血鉴定为83mg/100ml。这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标准,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审查发现,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包括立案书、证人证言、秦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视频。这些都证实了喝酒驾驶的事实,没有争议。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秦某某行为虽触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鼓励认罪认罚,能免刑就免刑。但这不是纵容,而是提醒大家,酒驾零容忍,哪怕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吊销驾照。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喝酒后千万别碰方向盘,哪怕是摩托车。丰都检察院的决定虽宽容,但法律底线不能碰。普通人开车前多想想后果,就能避免类似麻烦。希望这个解读帮你了解醉驾的法律边界,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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