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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奉节县,一个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本想通过一笔生意扩大合作,却因朋友介绍的买家要求,卷入虚开发票的麻烦。2016年4月,易某某经马某某介绍认识周某某,后者支付1万元定金欲购买中药材。为促成交易,周某某要求易某某在未实际交易前,以合作社名义向山东汶上县一家药业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近70万元,税额约9万元。事后周某某违约,易某某退还7300元定金。2019年5月,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院审查后确认,易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的特征。证据包括发票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合作社财务记录、证人证言及易某某本人的供述。这些材料显示,交易仅为口头约定,无实际货物交付,纯属为周某某需求而虚开。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单位犯罪则对单位罚金,并追责负责人。本案中,易某某及合作社实施了该行为,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刑。
关键在于易某某的自首(《刑法》第67条)和自愿认罪认罚(《刑诉法》第15条),这可从轻或免除处罚。同时,《刑法》第37条规定,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据《刑诉法》第177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此案提醒企业家,在商业交易中切勿为短期利益虚开发票,即使是为“促成交易”,也可能触犯刑法。及早投案自首并认罪,可争取从宽处理。对于普通读者,这也说明法律并非一刀切,情节轻微者有机会免刑,但诚信仍是底线。奉节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决定,被不起诉人有7天申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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