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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凌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带,一名男子黄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在石小路白马凼天桥路段。民警巡查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14mg/100ml。随后,黄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以上)。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包括酒精测试凭证、血液鉴定意见、黄某某的供述等,事实清楚。
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这些属于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初犯、情节较轻的酒驾行为,避免“一刀切”刑事处罚。
此案提醒广大司机,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绝不可触碰红线。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但法律注重个案公正,对于悔过认罪者给予机会。希望通过这个重庆九龙坡的真实案例,大家引以为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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