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2019年6月14日晚,重庆两江新区爱琴海购物公园的“朗涂火锅”店里,陆某某和朋友们吃喝正欢。酒足饭饱后,他们本想叫代驾,却没等到。陆某某心急之下,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载着三人出库,打算路上再找代驾。没想到,刚出库就被民警拦下。经检测,他的血醇含量高达110.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这起看似“小动作”的挪车行为,却涉嫌危险驾驶罪,引发了法律的关注。
检察院审查后确认,陆某某当晚饮酒后亲自开车,现场被查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整个过程。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血检报告、驾驶证信息、监控视频等,形成闭环。陆某某有前科,包括2010年强奸罪判刑和2014年酒驾罚款,但本次行为仅为短距离出库,并未上路行驶。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罚金。陆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但检察院综合考虑:他的血醇含量相对较低(醉酒标准为80mg/100ml以上),仅挪车出库,情节轻微;加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相当于自首,可从轻或免刑),符合《刑法》第67条和《刑诉法》第15条。
最终,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刑诉法》第177条授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一刀切”。
此案虽不起诉,但陆某某的教训深刻:酒后绝不碰方向盘,哪怕只是挪车,也可能触刑。公众应牢记,醉驾危害公共安全,代驾或公共交通是最佳选择。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仅是对悔过的宽容,也提醒大家,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