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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重庆市南川区一家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另一实业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约定928万元补偿用于安置被征收的平板玻璃有限公司,同时处理土地租金、职工遗留问题及煤矿关闭事宜。资金需分批支付至镇政府账户。然而,剩余约500万元补偿款迟迟未到账,资金紧张的胡某某开始动歪脑筋。
同年11月,胡某某与邹某某预谋捏造事实:虚构生物质压块燃料买卖关系,伪造2016年5至6月的运单,标的额高达500万元。随后,他们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买卖纠纷诉讼。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邹某某申请执行商贸公司位于原平板玻璃厂的拆迁款累计480余万元。其中,第一笔200万元以借款形式用于胡某某购买司法拍卖的别墅;第二笔280余万元则由胡某某直接从镇政府领取。
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胡某某的预谋捏造证据、虚假起诉并通过调解骗取执行款的行为,正好落入该罪范畴。这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还导致镇政府资金被不当支取。
南川区检察院受理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认为,胡某某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20年5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轻微犯罪者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
本案警示企业主和当事人:急需资金时切勿铤而走险,虚假诉讼看似捷径,却可能触犯刑法。检察机关的决定也显示,主动认罪悔过可争取从宽。同时,建议加强合同纠纷证据管理,避免类似预谋。普通读者需知,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司法公信,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但法律也留有悔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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