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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重庆渝北区的甘某甲(女,22岁)在父亲甘某乙和继母郑某某的安排下,卷入了一起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生产活动。甘某乙等人租用房屋,用廉价原酒如绵竹大曲灌装成假名酒,并在渝北、江北等地销售。甘某甲主要负责清洗瓶子等辅助工作,共参与制作假冒茅台白酒139瓶、五粮液42瓶、剑南春1573型97瓶,非法经营额达3.1万元。2019年5月,她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
警方移送起诉后,渝北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退回补充侦查。补查后,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最终认定甘某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情节特殊:参与仅数月,金额刚达入罪门槛(3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案发后坦白。根据《刑法》第37条,她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1.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如第33类酒类)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才入刑。本案商标均为茅台、五粮液、剑南南春的注册有效商标,甘某甲的行为已触及,但未达'情节严重'。
2. 不起诉条件:刑诉法允许对情节轻微、不需刑罚的嫌疑人不起诉。考虑从犯、坦白等法定情节,体现'少捕慎诉'原则。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供述、鉴定等,事实清楚。
3. 申诉权利:甘某甲可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向上级院申诉或直接自诉。
此案提醒,假冒名酒虽违法,但初犯、从犯且金额小的,可获不起诉,避免过度刑事化。普通人应警惕家庭卷入非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从源头做起。涉案假酒已被扣押,相关人可移送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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