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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程某某与重庆某环保公司合作,申请开展油基钻屑资源利用示范工程。这种油基钻屑是石油钻井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双方计划将钻屑加工成燃料浆,用于砖厂烧砖作为替代燃料。项目获重庆环保局批复后,他们与多家钻探公司签订合同,从2017年起处理了2700多吨油基钻屑,主要运往重庆荣昌区某砖厂使用约1200吨。
问题出在处理过程: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直接现场加工并利用。这引发了污染环境罪的涉嫌。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砖厂在使用燃料浆烧砖时,脱硫塔两次故障,每次约一小时,期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显示,这种燃料浆确属危险废物,使用后会增加烟气中盐酸(HCl)、二氧化硫(SO2)、甲苯、非甲烷总烃、二噁英、多环芳烃和重金属等排放。但在砖厂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下,这些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
尽管如此,故障期间的直接排放是否造成严重污染,成为争议焦点。警方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两次审查后,认为公司在制作、处置和利用燃料浆过程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证据不充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检察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决定不起诉。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错案。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要求行为造成“严重污染”,需证明实际损害或重大风险。本案中,虽然存在合规缺失,但评估显示正常排放未超标,故障排放的严重性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犯罪门槛。
对企业而言,这提醒: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程序。即使技术可行,也需确保全链条合规。读者若涉环保项目,可参考此案,避免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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