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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江津区,一起酒后驾车事件引发关注。2020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珞璜园区一家火锅店出发,驾驶小型客车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达90mg/100ml,随后医院抽血检测确认血液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远超醉酒驾车标准。这起案件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体现了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
李某某,39岁务工人员,当晚酒后开车从火锅店出发,沿珞璜园区道路行驶至恒大江津中学路段时被拦下。民警当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李某某被带往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确认其静脉血乙醇含量95.1mg/100ml。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链完整,包括驾驶证、酒精测试单、抽血截图、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足以认定事实清楚。
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自首或如实供述可从轻)和第37条(情节显著轻微可免刑罚),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刑法对初犯、偶犯的从宽原则,尤其在无事故、无伤亡的酒驾案件中。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两高”司法解释新增罪名,旨在严厉打击酒驾乱象。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车,构成犯罪。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判刑,轻微情节可不起诉或行政处罚。
此案提醒大家,酒驾零容忍。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取保候审等措施。开车前绝不饮酒,保护自己也守护他人安全。如果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申诉。司法公正,让轻微违法者有机会悔改,但重犯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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