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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江津,一家名为重庆**电气有限公司的公司卷入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纠纷。这家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2015年8月,他们与天津**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却通过副总经理张某某支付1.8万元“点子费”,获取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开票方为天津**公司,受票方为重庆**电气有限公司,总金额近30万元,税额超5万元。这些发票被用于税务抵扣,涉嫌违反了税法。
案件由江津区公安局侦查,2020年6月移送检察院审查。关键人物张某某在2019年9月接到公安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事实。公司也积极整改,2020年4月向税务局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等共计22.8万元。证据包括户籍信息、发票凭证、营业执照,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和张某某的供述。这些都证实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司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即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公司有认罪认罚、自首以及主动补缴税款的积极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决定对公司不起诉。这体现了法律对悔过自新的宽容态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税务违法看似“小事”,但一旦触及刑法红线,后果严重。好在公司及时悔改,避免了更严重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诚信纳税、合规经营至关重要。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该案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提醒大家:法律有温度,但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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