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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日晚,重庆市南岸区丽笙酒店,一场公司聚餐让宣某某喝了约半瓶红酒。饭局结束,他聪明地叫了滴滴代驾,将车从停车场开到附近的“老灶房乡村菜”餐馆外。等朋友时,他本该继续低调,却在22时许自己开车载朋友去雅居乐小区。短短600多米后,在南湖路新花市路段的检查点,他被交巡警拦下。呼气酒精测试显示138mg/100ml,静脉血检确认134.4mg/100ml,醉驾事实成立。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属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罚金。宣某某的血醇含量远超80mg/100ml标准,罪名成立。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距离仅600米,有请代驾的防范行为;此外,他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这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坦白从轻、第37条的情节轻微免刑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自愿认罪从宽原则。
2020年4月29日,南岸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宣某某虽涉嫌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司法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避免“一刀切”。如果不服,他可在7日内申诉。
此案提醒大家,饮酒后即使短途开车,也可能触刑。建议:严格遵守酒驾禁令,多用代驾或公共交通;聚会时提前规划出行。法律虽有从宽空间,但醉驾零容忍,安全无小事,一时疏忽或酿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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