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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X分公司(简称小贷X分公司)与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简称某律所)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某律所指派律师张某某,代理小贷X分公司与借款人朱某某等的多起借款合同纠纷,包括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合同约定律师费按实际追回款项的比例支付,但若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律师全面履约,按起诉书标的计算费用。
2018年12月21日,小贷X分公司发邮件给某律所,提出“退案”方案:因公司策略调整,对代理案件按有无抵押不同费率结算,并邀请进一步沟通。某律所回复认可退案事实,但对费率提出异议,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某律所起诉要求支付26.07万元律师费及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小贷X分公司声称邮件仅为协商邀请,非单方解除;某律所和检察院认为这是行使任意解除权。法院分析邮件内容:表达退案意图、初步费率方案,并允许沟通。某律所回复未反对退案,仅争费率。依据《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第96条,通知到达即解除。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1日邮件构成解除,合同自该日起终止。小贷X分公司辩称律师不尽职缺乏证据,不予采纳。
小贷X分公司主张按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合同法》第405条),但法院认为合同第7条适用:因甲方原因(如调解、和解、撤诉“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视为律师全面履约,按起诉书标的计算费用。“等”字概括性强,涵盖任意解除情形。律师费基数为借款纠纷案起诉标的260.7万元(本金150万+利息110.7万),按10%费率计算26.07万元。法院强调,此约定保障律师利益,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小贷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母公司,仅补充清偿。
某律所起诉请求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判6%利率,检察院抗诉认为超出请求(起诉时4.75%,后LPR 3.85%-4.85%)。法院同意,纠正为:2019年1月1日至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利率;8月20日起按LPR计算。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和民商事审判纪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重庆高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律师费26.07万元及补充责任,但变更利息标准;诉讼费由小贷公司负担。这是终审判决。一审驳回,二审支持某律所。再审采纳检察院部分抗诉,体现监督机制。
启示:委托合同中,明确解除后果和费用约定至关重要。委托人任意解除权便利,但须依约补偿;律师权益受合同和《合同法》保护。企业策略调整时,注意沟通避免纠纷;律师事务所应注重证据保存。案件提醒,利率计算需跟上政策变化,LPR已成为新基准。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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