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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5)渝0113民初33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6-02-23 大律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渝0113民初33475号
原告:魏某。
被告:熊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76元。事实和理由:2025年8月15日12:30分左右,被告熊某驾驶车辆在重庆市巴南区某车库时,因占道超速、未观察前面行驶车辆,与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副驾驶的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一队作出的第渝(巴南)公安复结论字(2025)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承担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是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拍片诊断无明显异常。被告作为肇事方,应对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未赔偿任何原告医疗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熊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说的事实,在车库里面,是对方车辆违法超速行驶,撞到我方车辆,对交警判责有意见,我没有责任,我不承担医药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8月15日12:36分,被告熊某驾驶渝AXXX**号车辆与黄某驾驶的渝DXX**教练车发生碰撞,造成副驾驶的魏某受伤,该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一队作出的第渝(巴南)公安复结论字(2025)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承担无责。原告魏某在巴南区人民医院CT诊断产生医疗费556元,挂号费20元,合计576元,原告魏某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CT诊断报告单,缴费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因违章驾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是事故的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辆的乘客系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魏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CT诊断产生医疗费556元,挂号费20元,合计57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交警责任认定被告负全责不服,但无证据支撑,其理由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魏某医疗费556元,挂号费20元,合计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小额诉求40%收取20元,由被告熊某负担(此款由原告魏某垫付,被告熊某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黄益强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卿 灵
书 记 员 颜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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