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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13民初1582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判决书

2026-02-02 大律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5823号
原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5904160E。
法定代表人:潘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陈凤,女,1995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星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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