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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3)渝87民终3682号 信用卡纠纷 判决书

2026-01-27 大律师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87民终3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良,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冉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儿,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周某良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渝0103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良,被上诉人某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良上诉请求:请求改判减免上诉人偿还本金73333.36元及利息22711.09元等。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并未享受到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宣传的加油折扣优惠;2.平安银行向其提供110000元人民币消费专用备用金是其信用卡逾期的直接原因。
某银行重庆分行答辩,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某银行重庆分行一审诉讼请求:1.周某良立即偿还截至2023年1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5773.09元、利息16069.53元、违约金6619.61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5773.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良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周某良向某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使用以及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其他费用的计收标准等。之后,某银行重庆分行向周某良发放了信用卡。周某良使用其账户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月17日,周某良尚欠某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773.09元、利息16069.53元、违约金6619.61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良与某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某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周某良发放了信用卡,周某良使用该卡透支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约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周某良应当偿还某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照相关约定支付利息。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因某银行重庆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与周某良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故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某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重庆分行截至2023年1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05773.09元和利息16069.5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5773.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某银行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周某良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周某良与某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良上诉提出,平安银行向其提供110000元人民币消费专用备用金是其信用卡逾期的直接原因。某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周某良发放了信用卡,平安银行向其提供110000元人民币消费专用备用金并无过错,周某良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理性使用信用卡,其使用该卡透支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约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某良应当偿还某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照相关约定支付利息。关于周某良提出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并未享受到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宣传的加油折扣优惠的上诉意见,因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加油折扣优惠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故周某良以此为由请求减免偿还本金73333.36元及利息22711.09元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上诉人周某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泽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家兴
书 记 员 简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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