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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______破产还债程序的报告
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
)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依法宣告 ______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__________,并进行财产清点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同时对债权进行了催收和破产财产的拍卖(或变卖)。
在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召开的第_____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讨论通过了(未通过)我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你院已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裁定准予执行。鉴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8条、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71条(集体企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0条、第251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裁定终结________的破产还债程序。
(或经清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2款之规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此段可放在第一段之后)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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