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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其XXX母亲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首先在发表辩护意见前,看到其刚走上社会的被告人XXX因年幼无知,就触犯了刑法,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痛心,也为她的前途感到担心,希望XXX通过今天的庭审,一定要吸取深刻的教训,明辨是非。下面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部份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在此不在赘述。
二、XXX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系从未成年人至成年人转变的一个过程。
四、XXX系初犯,在量刑时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
XXX今天站在审判席上,作为辩护人,其内心也为他感到悲哀。尽管刚成年,相比同年龄的孩子来讲,大部份还在接受高等教育。那么作为其一个初犯的成年人,为了能够即能够让他受到刑法的处罚,又能够达成挽救他的目的。建议法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初次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一规定。给予XXX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的建议。让XXXX在家庭的教育下,好好重新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用自己的双方辛勤劳动,来回报社会,回报自己的父母。
谢谢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远国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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