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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沙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号X室
被告一:XX渠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号X层XX室
被告二:XX市铜山区远大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铜山区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X万元(按15%/年计算,自2014年X月X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以上共计XX万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初,原告经某业务员推荐,了解到被告一推出的渠X财富P2B理财方式。该业务员称被告一实力强劲,是某品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其称该理财方式收益高,风险性小,公司采用“本息保障计划”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出借人,通过被告一的平台,向融资方中小企业提供借款,被告二对此提供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资50万元。但合同期满后,原告并没有收到兑付的本金和收益。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两被告一直予以推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沙某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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