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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的真实生效裁判,对 重庆市垫江县 地区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进行系统总结。
2025年7月5日4时6分许,被告龚某伦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东门田坝转盘时,与原告余某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芳受伤、车辆受损。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龚某伦承担全部责任,余某芳无责任。余某芳受伤后诊断为腰椎骨折L3、胸椎骨折T12、腰4椎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肘部皮肤擦伤,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继续治疗。经司法鉴定,余某芳构成9级伤残(腰3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合并附件多发骨折行手术治疗后)及10级伤残(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损害结果为9级伤残。
法院委托重庆市华兴司法鉴定所对余某芳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兴司鉴所[2025]临鉴字第xxx号),认定余某芳腰3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合并附件多发骨折行手术治疗后为九级伤残,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为十级伤残。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余某芳受伤事实及出院医嘱(休息100天、加强营养、佩戴支具3月等),支持9级伤残认定,并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按21%的比例确定,体现了法院对多发骨折手术后伤残等级的综合评估逻辑。
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法院倾向于严格依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及期限(如护理期90日、误工期180日),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直接损失要求发票等证据佐证,对营养费、交通费等酌定项目结合受伤程度、当地生活水平裁量(如营养费8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全责且无保险时,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原告主张标准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酌减(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从6000元减至4000元)。实务注意事项包括:及时申请鉴定、保留医疗发票、注意出院医嘱对营养护理的支持作用,本地区强调证据链完整性以避免驳回部分请求。
赔偿结果受责任比例及证据影响,需以个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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