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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梁平区 地区【1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朱某建于2023年9月17日被招用为原平昌县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安装工,次日即在东方希望重庆梁平陈家社区栏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中安装猪栏扣板时掉入粪便池受伤。原告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并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86天,后转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4年6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由原平昌县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8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某媚、廖某、张某姚为公司股东或监事,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简易注销。
医疗费
是否支持: 支持,431771.18元。
裁判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院结合原告举示的门诊及住院费用票据,核定原告在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431771.18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 支持,159760元。
裁判理由: 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一级,按照7988元/月标准计算20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一次性伤残津贴
是否支持: 支持,523008元。
裁判理由: 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前平均工资情况,法院以重庆市人社局公布的2024年度伤残津贴计发标准7264元/月的60%为标准,结合原告年龄计算10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 支持,117676.8元。
裁判理由: 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情况,法院以重庆市人社局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264元/月的60%为标准,结合伤残等级计算27个月。
生活护理费
是否支持: 支持,4896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法院按照2024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60元/月标准的50%,结合原告年龄支持10年。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 支持,29376元。
裁判理由: 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情况,法院按照2024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60元/月标准的60%,结合受伤部位及伤病情况支持6个月。
住院期间护理费
是否支持: 支持,56640元。
裁判理由: 原告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11280元,有相应票据佐证;在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住院治疗378天,按照120元/天标准支持4536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 支持,3712元。
裁判理由: 按照重庆市人社局公布的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8元/天,支持464天。
鉴定费
是否支持: 支持,4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主张40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票据佐证,且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实际支出。
交通费
是否支持: 支持,20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未举示相应交通费票据,法院结合原告就医的距离、次数等相关因素酌情支持。
一次性辅助器具费
是否支持: 支持,2870.03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结合原告举示的购置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支持。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在原告未举证受伤前平均工资时,以重庆市人社局公布的相关年度标准(如2024年度伤残津贴计发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停工留薪期支持6个月,基于受伤部位及伤病情况;一次性补助项目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成后支持支付,计算时考虑伤残等级和年龄因素;当事人举证中需注意提供医疗票据、护理票据、鉴定费票据等以支持具体费用主张,否则法院可能酌情支持交通费等辅助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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