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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真实生效裁判, 系统梳理 重庆市巴南区 地区【4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 法院对各项待遇项目的支持逻辑与计算方法, 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龚X茂于2022年12月19日到重庆索格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的“巴南区圣灯山镇2022-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项目从事锯工工作,索格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3年1月10日15时30分左右,龚X茂在该项目天坪村“韩家岩”附近锯树时,因倒下的树木弹起致使左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6天。2024年4月9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上述受伤属于工伤。经重庆市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龚X茂属于伤残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并需要配置膝离断大腿假肢。索格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注销。龚X茂于2024年10月16日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区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龚X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2025年2月12日开庭审理,2025年3月6日判决。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768元(8元/天×96天)。
裁判理由:原告主张768元,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确认支持该金额,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组成部分。
住院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7680元(80元/天×96天)。
裁判理由:原告主张11520元(120元/天×96天),被告主张80元/天,法院采纳被告意见,支持80元/天标准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26100元(4350元/月×6个月)。
裁判理由: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伤残四级伤情按目录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院确认6个月期限,工资基数为双方认可的4350元/月。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6090元(4350元/月×2个月×70%)。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鉴定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原告主张2个月,法院确认鉴定期间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21日,超过2个月但支持原告主张的2个月,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91350元(4350元/月×21个月)。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法院确认本人工资为4350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111832元(7988元/月×14个月)。
裁判理由: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四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4个月,法院以2023年标准7988元/月计算。
伤残津贴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704700元(4350元/月×75%×12个月/年×18年)。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参照184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解除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5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法院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计算原告年龄52周岁,减至18年,本人工资4350元/月。
生活护理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517622.4元(7988元/月×12月/年×18年×30%)。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及184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20年,5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法院以2023年标准7988元/月、年龄52周岁减至18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66000元(22000元/次×3次)。
裁判理由: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及《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膝离断大腿假肢支付限额22000元,使用年限6年,四级辅助器具配置费计发20年,50周岁以上减发。法院以年龄52周岁减至18年,相当于3次配置。
鉴定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800元。
裁判理由:原告提供票据印证两笔各400元,法院确认支持。
鉴定检查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171.32元。
裁判理由:原告提供票据印证,法院确认支持。
交通费
是否支持:支持,金额800元。
裁判理由:原告主张1000元,法院考虑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诉讼等往返情况,支持800元。
结合本案判决,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对工资标准认定倾向于采纳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月平均工资4350元作为本人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认不超过6个月;一次性补助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在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无劳动关系前提下,以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88元为基数计算,年龄超过50周岁按每岁减1年调整支付年限至18年;当事人举证中,需提供票据证明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等费用,商业保险理赔款经当事人确认后在总待遇中抵扣。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高度依赖具体证据与个案裁判, 本文总结仅基于已生效判决,不构成统一标准, 实际结果仍应以法院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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