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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本合同当事人
需 方
供 方
订货单位
收货单位
付款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人
法定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挂
邮政编码
电挂
电挂
电挂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开户行: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二、合同付款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三、标的物
序号
型号
产品名称及规格
代码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货进度
交货方式
代运到站
验交货地点
辆
元
元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四、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五、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_________元/辆。
六、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七、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八、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_________%向供方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辆,并付_________%利息(月息)。
九、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_________份)。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需方(公章):_________ 供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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