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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患 者:刘**

医疗机构: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过程陈述:

患者刘**于2012年9月7日因“反复右上腹痛四年,加重一天”就诊于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于2012年9月10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刘**出现黄疸且逐渐加重,至2012年9月18日,总胆红素为162.6uMOL/L(参考范围1.0-25.0 uMOL/L),直接胆红素为129.0uMOL/L(参考范围0.0-10.0 uMOL/L),谷丙转氨酶为219U/L(参考范围0-40U/L),谷草转氨酶为102U/L(参考范围3-40U/L),白蛋白为31.9G/L(参考范围35.0-55.0G/L)。手术医生徐键在术后出外旅游,病区其他医生以需手术医生处理为由推委拖延。

手术医生旅游结束后回院,因刘**病情已危重,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聘请上海东方肝胆医院医生张宝华于2012年9月20日行“肝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见有一锁扣夹夹闭部分肝总管,术中取出锁扣夹,行“肝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出现胆漏,双侧胸腔积液,于2012年9月25日采取腹腔置管引流术治疗,刘**于2012年11月28日出院。

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刘**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通常不需要用锁扣夹夹闭肝总管,即便夹上也应及时取下。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忘记术中曾用锁扣夹夹闭肝总管(也有可能是无意中夹上的)、未及时取下锁扣夹,是刘**在十天后行第二次手术“肝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的直接原因。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刘**的第二次手术的手术费用和造成的损害负全部责任。

2、刘**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第三天出现黄疸且日甚一日。因极度痛苦不适,手术医生外出旅游,刘**数次找病区主任和病区其他医生,均被以“多喝点水就好了”、“需手术医生处理”等为由搪塞推诿拖延。因未能及时取下锁扣夹,第二次手术后刘**遗留有肝功能损害,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刘**遗留的肝功能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刘**的损害后果:

1、肝总管被切开修补。“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并不需要切开肝总管。刘**被切开肝总管并行“肝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是因为肝总管压迫时间长,需行胆道探查而在肝总管上切开口子,以便放入探条和T管。肝总管被切开已构成伤残等级,请各位鉴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医学负责、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进行公正鉴定。

2、刘**遗留有肝功能损害。刘**入院时生化检查肝功能无异常,住院期间最后一次生化检查(于2012.11.22日做)直接胆红素11.0 uMOL/L,谷丙转氨酶为49U/L,r-谷氨酰转氨酶65 U/L(参考范围0-54U/L),现刘**肝区时感不适,请鉴定专家指定医院对刘**肝功能再作检查。刘**的肝功能损害应该解释为是长达十天时间的肝总管医源性阻塞所致。请各位鉴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医学负责、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对刘**遗留的肝功能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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