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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本社社员__________________社员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效果,巩固和发展农户+合作社+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品牌+合作社+市场营销机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就本社黄桃基地种植收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耕种地域的环境(空气、水质、土壤)进行检测,在符合无公害标准的条件下,方可建立产品购销关系。
第二条 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在需要的时候,派技术人员到基地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并帮助建立田间生产关系管理档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各品种的生产技术规程、各项标准进行操作,并完整地在档案中记录。
第三条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桃苗、农药等生产资料由甲方提供,成本在收购价中扣除。乙方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资物品。
第四条 订购农产品内容:
第五条 验收标准;果实无病虫害,成熟度_____成,每只____克以上。
第六条 交售地点:甲方场地及设在各地的临时收购点内。
第七条 收购价格:在最低保护价(______元/公斤)的基础上,按当地当天市场价格面定。
第八条 付款方式:当场现金结清。
第九条 1、今后黄桃收获时,乙方自愿将多余部分黄桃向甲方投售的,甲方须优先按质、按市价、按种植数量全部收购。
2、黄桃苗不是甲方提供的(不同品种的),不在收购之列。
3、如乙方将多余部分黄桃向市场投售的,农场同样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者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黄桃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_____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黄桃苗或农资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提供的黄桃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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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违约及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项方法解决:
1、向台州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报宁溪镇政府备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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