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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徐某某张某某及平安保险公司一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XX,男,回族,19XX年6月13日出生,青海省XX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XX宿舍,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153XXXX9192。系两轮摩托车车主。

被告一:徐XX,女,19XX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XX村,系鄂AP6T25小型客车驾驶员。

被告二:张XX,住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XX新区,系鄂AP6T25小型客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系鄂AP6T25小型客车交强险保险人)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详细清单附后);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05月08日15时 30分,驾驶人徐XX驾驶鄂AP6T25号小型客车在武汉大学院内工程训练中心驶出,左转向武汉大学西门方向行驶,马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公安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徐XX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两轮摩托车车头与小型客车左侧相撞,马XX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是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他们应当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是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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