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裁判文书索引]
(2013)青刑终字第45号。
[一审简况]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张XX、刘XX、玖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XX死级;判处张XX无期徒刑;判处刘XX无期徒刑;判处玖X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辩护意见要点]
一、通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等四被告人无作案时间。
二、目击证人公保措、旦正才让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能够证明他们看到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本案被告人。
三、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和指认辨认记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STR分型DNA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五、本案的主要物证(提取DNA的绳索)未当庭出示、辨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