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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63号

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产业园区闽商

木业大厦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春雨,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

年01月0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

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39元,由原告北京隆东

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延萍

审 判 员 田丽娟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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