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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石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相关卷宗,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石某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石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石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属于法定的从轻情节。
2、被告人石某每次运输只获得30元的工钱,与其付出的劳动成本是对等的,犯罪所得利益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行为较轻。
3、被告人石某并无犯罪前科,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而违法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石某一家依靠政府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平时靠三轮车拉点货维持家庭开支,家庭生活困难。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对被告人石某作出非监禁刑判决,同时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减免其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采纳。
辩护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郑连春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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