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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执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加快钢质挂桨机船退出京杭运河航运市场,促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现有内河钢质挂桨机船,船名为:
该船舶于 年 月 日建成完工,船舶总吨为 ,功率为
千瓦。该船舶的挂桨机船信息调查序号为 。为执行《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降低船舶运输成本,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乙方决定对该挂桨机进行拆解/改造。
二、乙方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以下方式对现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改造。
1、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
2、按交通部规定的技术方案,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改造为落舱机船舶;
3、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船舶改造厂 拆解动力装置,改造为驳船。
三、甲方为支持和鼓励乙方对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拆解/改造钢质挂桨机船给予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资金补贴共计人民币 元,分二次发放,第一次于船舶进入定点船厂30日内发放 元,剩余 元于拆解/改造完工后30天内发放。
四、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补贴资格,并向乙方收回已发放全部补贴和已发放补贴资金10%的违约金。
1、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补贴条件;
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解或改造;
3、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案改造或改造船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4、船舶拆解后仍保留船体整体结构的;
5、改造船舶又重新改装为钢质挂桨机船的。
五、未尽事宜,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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